| 郎溪县民政局失职追究制 |
| --郎溪县民政局 [2008-12-22] |
为加强我局机关效能建设,树立全体工作人员高度事业心、责任感,坚持内增素质、外塑形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的管理水平,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解决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廉政、勤政、务实、高效”为目标,以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通过该制度的实施,进一步促进机关工作人员的作风转变和效能的提高。 二、失职追究的对象:局机关全体人员。 三、失职追究的内容:1、诫免提醒类: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2、组织处理类:调离、停职、免职、降职。3、纪律处分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失职追究的运用: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命令、决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告诫、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2、因长期疏于管理或不敢大胆管理,造成所辖股室和人员违规违纪,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3、在民政行政执法中徇私舞弊,以及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吃拿卡要”,接受以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经查证属产、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4、办事拖拉、作风生硬、态度粗暴、故意刁难,不按时限要求办理公务,效能低下贻误工作,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大。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5、在公务活动和向社会服务承诺中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民政人民形象或被效能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情节轻微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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