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局优抚对象明白卡 |
| --郎溪县民政局 [2008-7-30] |
一、重点优抚对象范围 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比照残疾军人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二、现役军人家属如何优待 根据《安徽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规定,义务兵(两年)服役期间,家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军队文体类人员,家庭不享受优待金;考入军校或转为士官的,从入伍第三年起,家庭不再享受优待金;从我省入伍的全日制高校在校大学生,户藉在我省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户藉属我市,在外省(市)就读的全日制高校在校大学生入伍,在征集地未享受优待金的,由户藉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 三、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 1、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2、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3、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4、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5、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四、残疾军人如何享受残疾抚恤金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发放抚恤金:残疾军人退出现役的,自退出现役的次年一月起计发;补评残疾等级的,自作出评定残疾等级决定的当月起计发;调整残疾等级的,自作出变更残疾等级决定的当月起计发。 五、如何办理评残申报手续 凡新评、补评、调整伤残等级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利害关系人)向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病历和相关证明文件。单位或乡镇、街道将所有资料提交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省辖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接受鉴定。民政部门收到鉴定意见后,认为符合评定残疾等级(补评、调整)的,将全部材料报省民政厅批准。 六、如何申报追认烈士 死者遗属或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追烈申请,民政部门通过走访、调查,收集相关证言、影音资料、判决书、档案记载等,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向省政府申报。 七、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遗属享受什么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享受定期补助金的复员、退伍军人死亡后,增发遗属半年的定恤、定补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并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定恤、定补金。 八、最新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标准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民发[2007]64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40个月,病故20个月。根据省委老干局等4厅局皖老字[2007]1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牺牲、病故亦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最新伤残抚恤金标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字[2007]99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以下抚恤金标准: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元/年) 一级因战18900 因公18300 因病17700 二级因战17100 因公16200 因病15600 三级因战15000 因公14100 因病13200 四级因战12300 因公11100 因病10200 五级因战9600 因公8400 因病7800 六级因战7500 因公7080 因病6000 七级因战5700 因公5100 八级因战3600 因公3300 九级因战3000 因公2400 十级因战2100 因公1800 十、最新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民优字[2008]24号文件规定,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的年人均10779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的年人均8623元,因病一级到四级的年人均6467元。执行期限,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十一、最新在乡复员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两参人员”定补、定恤金标准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民优字[2007]104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8月1日起,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3520元/年,解放战争2780元/年,建国后266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4080元/年;烈属分别是6000元/年(城镇)和3600元/年(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分别是5400元/年(城镇)和3420元/年(农村),病故军人遗属分别是5100元/年(城镇)和3300元/年(农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两参人员”定补为100元/月(既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又是“两参人员”的享受11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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